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並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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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並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11492A號書函轉人事總處114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30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自114年起陸續屆期,請貴校落實辦理以下事宜:
(一)向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4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規定辦理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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