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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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定及重新安置作業要點如下,若有重新安置需求者請於「109年11月30日」前洽詢特教組。

一、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3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轉學,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倘若未能依規定辦理轉學者,請另依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

三、申請校內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校際重新安置者,依重新安置作業申請時間民國109年12月1日(星期二)至109年12月31日(星期四),將「申請表(R1)」、「評估與建議表(R2)」、「輔導摘要表(R3)」、「提報檢核表(R4)」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學校特推會紀錄、學生輔導紀錄、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各1份,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校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蕭小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另請將前揭申請相關資料電子檔(Word)寄至wenwen@gm.chsmr.chc.edu.tw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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