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疫】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因配合防疫需要,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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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

主旨: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因配合防疫需要,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詳如說明,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單位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因應措施,合先敘明。

二、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因應疫情控制需要並考量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健康,倘因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因有確診者須採暫停服務時、地方政府宣布預防性暫停服務等因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於前項情形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有需求之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二)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矌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本案聯絡人及電話:
(一)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吳小姐,02-85906264。
(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莊小姐,02-265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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