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影本各1份。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擬具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