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高三未能畢業之學生領取學歷證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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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長為五年。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普通班(含科學班、資科班)學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 音樂班、美術班學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格。
  • 語資班、數資班學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80%及格,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須85%及格,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70%及格,始得畢業。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考查不符合前項畢業規定,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核發修業證明書。

 

二、已修學分未符合畢業規定,至大學就讀應繳交「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做為大學入學同等學力證明,申請證明書步驟如下:

 

項目

學分數

證書種類

未報名重補修課程

畢業總學分數達120學分以上者

  • 核發「修業證明書」

請6/7(二)-6/9(四)中午前繳交3張2吋照片及填妥「領取修業證明聲明書」至註冊組辦理,於申請三日後至註冊組領取。

畢業總學分數

未達120學分

  • 核發「成績證明書」

請6/7(二)-6/9(四)中午前填妥「領取成績證明聲明書」至註冊組辦理,於申請三日後至註冊組領取。

報名重補修課程

重補修後已達

畢業最低學分數150學分

  • 核發「畢業證書」

應符合「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畢業條件之規定。

重補修後畢業

總學分數達120以上者

  • 核發「修業證明書」

填妥「領取修業證明聲明書」,並攜帶3張2吋相片,於個人重補修課程結束7天後,每日上午08:30~12:00至註冊組辦理,並於辦理申請3天後至註冊組領取。

重補修後畢業

總學分數未達120學分

  • 核發「成績證明書」

填妥「領取成績單聲明書」,於個人重補修課程結束7天後,每日上午08:30~12:00至註冊組辦理,並於辦理申請三天後至註冊組領取。

 

  • 填寫「領取修業證明聲明書」或「領取成績證明聲明書」表單可到註冊組領取,或自行下載填妥資料,並經由學生及家長完成簽名後再繳交至註冊組辦理。
  •  領取「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應備妥身分證件或學生證。
  • 重補修後成績查詢、申請「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時間如有異動,以最新公告為準,學校不再另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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