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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查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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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_微型電動二輪車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交管字第11430040412號函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向監理機關申領及懸掛車牌,始得行駛道路;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三、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相關規定及查詢資料連結如下:
   (一)掛牌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名冊,請參考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公告(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car/eBicyclesDoc/storeList.pdf)。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可至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查詢(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91)。

 

北市教終字第1143116263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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