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明德樓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98 學年度 第 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月 28 日 98 學年度 第 6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6月 25 日 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 11 月 10 日 105 學年度第 3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 15 日 105 學年度第 4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11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
壹、宗旨:為加強本校停車場車輛出入之管理及收費,以維護校園之安寧及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貳、位置:本校明德樓地下停車場。
參、開放時間:24小時。
肆、車輛種類:小型客貨車及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伍、申請資格、收費標準:
申請資格 |
收費標準 |
備註(申請人檢附證件) |
一、本校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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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繳清該年度全部費用,清潔費6,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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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安里里民 |
清潔費4,200元/月,可年繳、半年繳或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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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外人士 |
一次繳清該年度全部費用,清潔費6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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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遵守事項:
一、停車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停車場管理要點處理。
二、車輛進出本停車場需循指標限速行駛。
三、車輛應停在停車格內,車頭朝外,不得任意停放車道及妨礙通行處或佔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
四、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造成損壞及遺失,概不負責,地震及颱風等天災時亦同。
五、在本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校無涉。
六、為維護本停車場安全與環境整潔,本停車場禁止吸煙、洗車、隨意丟棄垃圾。
七、因停車人之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致失火毀損或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八、本停車場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每年依據國教署相關規定投保。
九、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中途退租者,以月為退費單位,不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退費。
十、定期停車證不得轉借,應黏貼於申請車輛前玻璃窗內不可取下,若發現用於他車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規者即中止停車權,並自發現日起三年內不接受定期停車之申請。
十一、更換新車或修車代步車請攜帶新行車執照(新行車執照之車主名稱須與原申請人相同)至總務處辦理更證手續,若以未辦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本場,一經發現即依遵守事項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二、車輛如經本停車場登記違規超過3次者,立即中止停車權,並自中止日起三年內不接受定期停車之申請。
十三、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柒、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