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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育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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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 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 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 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 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 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 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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