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定
學生請假規定第二條第四項「喪假」修訂如下:
1.直系血親之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及兄弟姐妹逝世者始可請喪假,並須檢附訃文辦理。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因直系親屬、兄弟姊妹亡故之喪假以6天為限,若情況特殊者以延長3天為限。超過9天以上者,其缺課之時數列為事假辦理。其他親屬喪假,以核予1至3日事假為原則。
*修訂版本學生請假規定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