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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重新進行113學年度在學學生成績結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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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890號函,以及臺北市教育局114年8月12日北市教資字第1143086875號函辦理。

2. 依教育部來函,「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得納入重修或補修後之科目成績;故校務行政系統調整成績單呈現方式如下:

(一)「分數」欄顯示資訊:依評量辦法規定,本欄內容呈現學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之擇優結果,不因重修或補修而變更。
(二)學期與學年「學業成績總分」與「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式,排除學生重修或補修成績,確保計算結果符合法規。

成績單呈現方式

3. 註冊組已依來函重新進行「113學年度在學學生」歷年成績結算作業,該作業不會影響同學的繁星成績、排名,以及已取得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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