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欲申請成立新社團,需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 社團成立申請每學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期限為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填寫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並附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二十五人以上連署、組織章程及課程計畫,送學生事務處社團活動組初審。如以班為組織單位者並應徵得各該班學生全體過半數之同意。
(三) 前項手續按規定格式須詳實填具完備,組織章程不得與校規牴觸,擬籌備之社團若其宗旨不適當、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學務處得於初審階段不准予設立。
(四) 通過初審之社團由學務處發佈通知後,發起人須於2週內繳交指導老師簡歷、幹部名單、預算表。每學年六月集中提報至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複審,依據師資及場地等問題核定。審議結果公告後,通過審核之社團得開始籌備作業,並於新學期正式運作。
(五) 發起人需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除聯名申請之二十五人為當然社員外,得於新生始業輔導、社團博覽會介紹說明社團公開徵求社員。
(六) 社團需邀請一位具有專長與意願的本校教職員擔任該社團指導老師,如本校無該專長之指導老師,則由社團活動組向校外邀請專業人士,提請社團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聘請之。
二、繳交表單一覽
(一) 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
(二) 社團簡介
(三) 課程安排(週進度表)
(四) 社團組織章程
(五) 指導老師擬聘表
(六) 連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