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文化部112年12月18日文授資局物字第1123012740號函辦理。
二、依據文化部(下稱該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6條規定「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辦理。
三、文物暫行分級請參酌該部文化資產局所訂「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列入暫行分級範圍:
(一)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二)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三)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四)出土(水)遺物。
四、該部已建置全國文物普查與暫行分級資訊網(https://nsmh.boch.gov.tw/),網站提供辦理暫行分級事宜之說明、法規及相關文件,以利各單位辦理文物暫行分級,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暫行分級事宜。
五、以上未盡事宜或倘有執行疑義或輔導需求,可逕洽該部文化資產局古物科,電話:(04)2217-7777分機7622、7623或7625。
六、檢附文化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