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疫】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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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按: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四、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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