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學年度6月11日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培養學生關懷鄉土、熱心公益之情操;並能以實際行動參與服務活動,達成五育均衡之教育目標,特訂定此要點。
二、實施對象: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在學期間均應參與此活動,惟特殊原因經導師、學務處、輔導室等會同簽章後,得不參與此活動。
三、實施方式:以個人、小組或社團、班級為單位,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每生每學期至少服務滿8小時以上。
四、服務對象及範圍
(一)參加校內舉辦經校長核定之服務活動,或由教師指派於班級課程表時間以外進行之服務活動。
(二)選擇臨近學校之社區或居家附近之街道、公園等,進行環境整潔活動。
(三)參與台北縣、市行政區,或居家所在之公家機關舉辦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四)參加經政府立案成立之公、私立社團、公益團體、慈善機構、救助單位等舉辦之服務活動。
(五)參加學生社團舉辦,經學校相關單位核備,且與政治、商業無關之公益活動。
(六)協助學校作「學校推介」、「政策宣導」之服務活動。 (七)協助辦理學校、社區藝文表演、展覽活動等。 (八)以班級為單位,按月認養慈善公益團體。
(九)於報刊、雜誌發表藝文作品。
(十)參加捐血活動。
五、認證與評鑑
(一)認證
1.本校學生入學時,由學務處訓育組發給每名學生「附中人卡」乙張,供記錄服務內容及認證使用。若有遺失、損毀,請導師或輔導教官簽章後補發,並補行服務活動以取得認證。
2.學生於每次參加服務活動時,均應取得活動證明章記,或服務對象之證明簽認,如無法取得時,得依據事實記載於生活週記上供導師核閱,並請導師於記錄卡上簽章認證。
(二)評鑑
1.學生於學期結束前,由各班班長收繳「附中人卡」送交導師評定後發還。
2.每學期結束前,請導師依據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於學期德育、群育成績中予以加分,或簽請公開表揚獎勵。
3.學生於申請校內、外各項獎學金時,服務表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凡前一學期服務表現成績優良者,得優先核准。未經導師評鑑通過者得不發給。
4.特殊原因經核備之學生得免予評鑑。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