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第1條 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97年6月26日台參字第0970115274C號令)第20條訂定之。
貳、學業成績
第2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1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1節,或總授課時數達18節,為1學分。
第3條 本校學生應修之學分數(特殊教育班學生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一、一年級每學期修31至35學分;二年級每學期修31至35學分;三年級每學期修28到33學分。
二、班會及團體活動不計學分但列入德行考查。
三、畢業總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第4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照學科及活動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學習結果,採用多元方式考查,共分為下列三大項目:
一、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用口試、筆試、作文、實驗、實習、調查、採集及報告等方式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時間統一舉行。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排定時間統一舉行,每學期期末時,每一科目得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命題。
第5條 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日常考查、期中考試、期末考試三項成績以下列比率合計:
一、期中考試考兩次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30%;期中考試成績佔40%;期末考試成績佔30%。
二、期中考試考一次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40%;期中考試成績佔30%;期末考試成績佔30%。
三、無期中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50%;期末考試成績佔50%。
四、體育學科:運動技能及體能佔5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25%;體育知識佔25%。
第6條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科每週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學科教學總學分數除之,各學科成績計算均採四捨五入,成績取整數計算,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
第7條 學期補考:
一、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基準者,得於各該學期參加補考,並以乙次為限。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補考之時間,除高三第二學期應在畢業典禮前辦理外,其餘於寒暑假舉行為原則。
二、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及格分數計算;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經補考後成績仍不及格者,若該科目學年平均成績及格,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四、不同身份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標準:
編 號 | 類別 | 學期成績及格標準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以後 | |||||||||||
一 | 一般生 | 60分 | 60分 | 60分 | |||||||||
二 | 派外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40分 | 50分 | 60分 | |||||||||
三 | 體育績優學生 | 40分 | 40分 | 50分 | |||||||||
四 | 身心障礙學生 | 按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轉換成百分制登錄於成績單。 | |||||||||||
申請補考條件及相關成績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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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
一、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
二、學生申請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各科目申請重修人數未達15人時不予開班為原則,原申請重修者改申請自學輔導;學校已開設重修之科目,學生除有特殊原因經學校核准外,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三、專班重修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六小時。
四、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學分面授2小時。
五、專班重修上課時間以暑假為原則;自學輔導時間得於學期中辦理。
六、重修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重修成績之計算包括日常考查及一次定期考查,其比例由教師依學科性質自訂之。
八、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重修成績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
九、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費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10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若減修之科目為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修畢。
三、經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應於學校指定之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第11條 重讀及免修:
一、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生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但自願申請再次選讀已修習及格科目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二、學生因重讀而申請免修時,應於學校安排之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
第12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13條 補考、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考查不及格者,以原成績、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第14條 學生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最長為5年。其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修業期間逾5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參、德行評量
第15條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16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獎懲換算基準: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等於嘉獎9次;大過1次等於小過3次等於警告9次;記滿3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要點規範之。
第17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本校另定學生請假規定規範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18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15條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19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肆、附則
第20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