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月4日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語文資優班實施計畫、本校語文實驗班實施計畫。
二、凡語文資優或實驗班(以下簡稱語文班)學生,因志趣改變或適應不良欲轉入本校相當年級普通班就讀者,得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語文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學年結束後,應編入本校相當年級普通班繼續就讀:
(一)專題研究A或B任一科成績不及格者。
(二)國文成績未達65分以上者。
(三)英文成績未達70分以上者。
(四)全部科目共有任何四科以上成績不及格者。
以上均以上下兩學期原始成績之平均為依據,不採計補考後成績。
四、凡普通班學生語文成績優異且有潛力或具語文特質者,由各班相關任課教師推薦參加甄選,經甄選合格後編入本校語文班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五、普通班學生轉入語文班甄選應成立甄選工作小組,由校長聘請有關人員組成之;甄選方式如下:
(一)普通班學生每班學生推薦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二)甄選採筆試及口試,筆試佔70%、口試佔30%,擇優錄取。
六、普通班學生轉入語文班,原則上於高一下學期結束時辦理1次。本班缺額低於3人時,得不辦理轉入考試。
七、凡語文班學生自願轉至普通班者,得依其意願於各學期結束時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