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學年度8月3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寫在試題紙及答案紙上,然後作答。如繳卷後發現有未寫班級、座號、姓名之試卷、一律扣其成績20分,如為彌封密碼試卷,填寫班級座號或姓名者,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無故遲到,逾時達15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
三、試卷除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四、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臨時不得向他人借用。
五、遵照座次就座,不得擅自移動。
六、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
七、聞考試下課號聲,即應繳卷,不得延誤。
八、繳卷後應立即出場,不准在試場四週觀望逗留。
九、繳卷後若有零星物件留在試場未及攜出者,應俟下課後方准入場收拾。違犯第四條至第九條考試規則者,除試卷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扣分外,並予以記警告處分。
十、任何書籍、簿冊及紙張,均不得置放桌上。
十一、不准交談或故意作聲響或誦讀自己之答案。
十二、未繳卷前不得外出。
十三、不得在場內及場外交談或有幫助作弊之行為。違犯第10條至第13條考試規則者,除試卷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扣分外,並予以記小過以上處分。
十四、不得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他人看卷。
十五、不得交換試卷或試題紙。
十六、不得請人代替參加考試。
十七、不得傳遞或夾帶書本作業。
十八、不得攜帶電子及通訊器材至試場。違犯第14條至第18條考試規則者,除試卷作零分計算外,並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其有故意擾亂情節嚴重者,另行議處。
十九、其他違犯考試規則者,視當時情形另行議處。
二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